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的規定,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廳四川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3〕38號)的具體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到2017年,全省建立基本完善的綠色建筑政策法規體系、技術標準體系、產業支撐體系、科技創新體系,基本形成完備的綠色建筑發展推廣機制;建立完善的省級能耗監測平臺,對國家機關、大型公共建筑等典型建筑能耗進行實時監測。
第三條 2014年12月1日起,以規劃審批文件時間為準,下列建設項目應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
(一)國家機關、學校、醫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資或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地上部分建筑面積超過15萬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區(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總建筑面積為準);
(四)綠色生態城區、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示范性項目。
第四條 因地制宜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規?;瘧谩E饰骱痛ㄎ鞅钡忍柲茇S富的地區應大力推進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在成都、綿陽、德陽等夏熱冬冷地區應優先采用地源熱泵系統;農村地區應積極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能。
第五條 加強公共建筑的節能檢測和驗收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和四川省地方標準《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程》(DB51/5033-2014)對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風與空調、配電與照明、監測與控制等節能要求進行施工質量監管和驗收。公共建筑在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
第六條 建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體系,大力發展綠色環保建材產業。在各類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中優先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依據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應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
推動建筑工業化,逐步實現建筑預制構配件、部品的工廠化、標準化生產與現場裝配,開展工業化建筑示范試點。
第七條 因地制宜建立綠色建筑在財政、稅收、國土及規劃建設等方面的獎勵制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對綠色建筑項目進行獎勵。
第八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需要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的項目,嚴格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在建設工程項目土地出讓、規劃審批、立項審查、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驗收備案等各環節、階段,嚴格執行綠色建筑相關強制性標準和管理規定。
(一)在建設用地出讓階段,編制出讓文件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綠色建筑發展指標納入建設用地出讓規劃條件,予以明確。
(二)在項目規劃階段,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指標納入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環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出具、核定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許可指標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標準要求。
(三)建設單位、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級別標準,對擬采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并將實施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及概算。同時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要求編制節能評估文件。
(四)在項目設計階段,工程設計單位應根據《民用建筑綠色設計規范》(JGJ/T229)、《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50378)和《四川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51/T009)在初步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篇,明確相關設計、技術要求及深度。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必須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五)在施工圖審查階段,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凡未達到綠色建筑設計規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
(六)在項目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640)和四川省《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與驗收規程》(DBJ51/T027)等相關技術標準,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更為詳細的綠色施工方案專篇;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相應的施工驗收規范等,結合施工單位的綠色施工方案,制定綠色監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監督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的標準規范,對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七)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對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和綠色建筑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筑,不得作為綠色建筑通過驗收,縣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備案并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八)在運營階段,建設單位在綠色建筑項目投入運行1年后,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綠色建筑運營評價標識證書。
第九條 通過綠色建筑認證的項目,有關部門在“魯班獎”、“廣廈獎”、“天府杯”、“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等評優活動及各類示范工程評選中,應優先推薦上報。